(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包洪飞,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