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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包洪飞,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