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279号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也应撤销。本院审查认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施工合同未备案,该出具证明的行为只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并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你公司没有提供施工合同已经备案的有效证据,生效民事判决未将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因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出具证明的行为没有影响你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