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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舒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舒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月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