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岁兰与赵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南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4月8日在礼县罗坝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年底,小儿子赵某乙出生后被告就外出打工,期间只回过三次家,2014年农历6月被告最后一次打工回家。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既不顾家也不给孩子生活费,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诉请离婚,抚养女儿赵某甲、儿子赵某乙。被告赵某某缺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4月8日在礼县罗坝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370号。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7年11月15日生长女取名赵某甲,2009年12月25日生次子取名赵某乙,2013年3月原告做了绝育结扎手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9日经本村村委会就原、被告婚姻问题两次调解,因被告缺席,未果。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实地调查被告确系与母亲一起生活,原、被告之女赵某甲现由被告母亲抚养,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2013年3月原告把儿子赵某乙接回娘家至今。因此,原告诉讼离婚,要求女儿赵某甲、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经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后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张、孩子户口本复印件两张、罗坝乡王寺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绝育证明一份,以及庭审查实笔录在卷佐证,且证与证相互印证,足以认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但仅为家庭一般矛盾,不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家庭的和谐,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相互宽容、谅解,和好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 琥代理审判员 冯富强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