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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福位与被执行人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福位,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福位,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新洋村,组织机构代码:669291604。法定代表人周春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福位与被执行人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