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健与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羊城晚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该社社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营经济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温远辉,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陈建因与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952号民事裁定已于2013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陈建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