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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道明与黄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沈道明,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中江县。被告:黄明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沈道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明华给付货款217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172元。该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江执字第61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钦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