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永好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好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好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好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65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