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方友与宗建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友,宗建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何方友,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宗建定,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友诉被告宗建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方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宗建定、丁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方友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何方友已预交),由何方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