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恒青与被执行人沈波、钱孝云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恒青,沈波,钱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925号申请执行人梅恒青,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卓茂考,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波,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钱孝云,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波、钱孝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67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