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辖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开菲诉泰安市规划局一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134号原告张开菲诉被告泰安市规划局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