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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宇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无锡市蠡园电器控制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宇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无锡市蠡园电器控制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71号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铁路桥村。法定代表人钱毅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澄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天宇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张舍路。法定代表人许振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蠡园电器控制设备厂,住所无锡市蠡园镇新蠡东路。法定代表人许振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天宇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无锡市蠡园电器控制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无锡市前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