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刚禄与张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禄,张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禄,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张久国,男,生于1978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久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久国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