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与涂小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766号原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1-4,组织机构代码76887163-9。法定代表人周道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胜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松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小琴,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小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