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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戊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戊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09号罪犯潘戊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戊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潘戊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戊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戊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达到100%,具有从宽情节。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薛司评字(2015)第1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潘戊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10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戊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