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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秀英、郭某等与李振江、安光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郭某,梁某,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秀英,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玲只,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江,男,成年,汉族。被告安光伍,男,成年,汉族。被告罗华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郭某、梁某与被告李振江、安光伍、罗华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郭某、梁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郭某、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郭某、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王秀英、郭某、梁某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