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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君与杜君、卢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率。委托代理人:黄娉娉。委托代理人:郭晓倩。被告:杜君。被告:卢向英。被告:卢晓林。被告:李秀珍。被告:李晓珍。被告:傅昭玲。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君、卢向英、卢晓林、李秀珍、李晓珍、傅昭玲、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