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云,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云。被执行人:黄伟。申请执行人李桂云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伟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伟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