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玉水与苏庆国、王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884-2号申请执行人:路玉水,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苏庆国,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秋英,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玉水与被执行人苏庆国、王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庆国支付10500元(含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路玉水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肥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书记员 王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