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振飞与陈玉国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飞,陈玉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振飞,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陈玉国,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王振飞诉陈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