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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振飞与陈玉国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飞,陈玉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振飞,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陈玉国,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王振飞诉陈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