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张占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花,张占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梅花。被告张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花与被告张占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4元(原告已经预交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森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