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阆中农村信用联社与刘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蒲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该社某某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某某(2015)阆执字第9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 鹏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