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郭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守军代审 判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郭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