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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学强与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强,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81-3号原告宋学强被告冯传涛被告冯录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强诉被告冯传涛、冯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81-2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冯传涛驾驶的鲁G7A3**小型客车一辆。现原告与被告方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传涛驾驶的鲁G7A3**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