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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云辉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辉,男,33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5)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云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4日晚,袁某在遂宁市城区一无名游戏厅内向被告人李云辉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被告人李云辉在收下袁某钱后,约定第二天在游戏厅内交易。3月5日,民警在游戏厅内从被告人李云辉身上搜出用于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3克。2、2015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云辉向无名游戏厅内的工作人员罗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克,游戏厅内工作人员刘某用200元的游戏分抵消毒品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李云辉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袁某给1000元叫我去买毒品吃,是帮袁某代购不是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晚,袁某在遂宁市城区一无名游戏厅内向被告人李云辉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被告人李云辉在收下袁某钱后,约定第二天在游戏厅内交易。同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云辉在上述游戏厅内向游戏厅工作人员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1克,游戏厅工作人员用200元的游戏分折抵毒品钱。同日,被告人李云辉在该游戏厅内被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计量,毒品净重2.06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云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挡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云辉抓获经过。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云辉、袁某等人尿检呈阳性。5、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报告、理化鉴定书,证实挡获被告人李云辉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净重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3克。6、人口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云辉的出生日期,作案时系成年人。7、(2012)遂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云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证人证言1、袁某证言证实,我在游戏厅里认识“桂林娃”的,在耍的时候我还看到有人在他那里买冰毒。2015年3月4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拿了1000元给“桂林娃”,喊他给我拿点冰毒,他当时给我说明天给我。第二天,我到游戏厅去耍,顺道来拿那1000元的冰毒。我玩了一会游戏以后,就喊拿点东西来吃,“桂林娃”摸出一包冰毒和两颗麻古,罗某把冰毒、麻古烤起,我吸食了几口。当天和我们一起被抓的那个女服务员给“桂林娃”上了两百元的游戏分抵的毒品钱。我以前就晓得“桂林娃”要卖毒品,所以我就从他那里买。2、罗某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是在“桂林娃”那里买的。我没有看到其他人在他那里买过,但是游戏厅耍的人都是在他那里买冰毒和麻古,他身上随时都带得有冰毒和麻古。2015年3月5日,“桂林娃”卖了200元的毒品给游戏厅,是用的200元的游戏分抵的毒品钱。3、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中午,游戏厅看场子的罗某喊“桂林娃”拿毒品出来吃,我是给“桂林娃”上了200元钱的游戏分抵的毒品钱。4、李云辉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李云辉给了游戏厅上分那个女的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游戏厅上分那个女的没有收现金,就给李云辉上了200元钱的分(打捕鱼机上分)。(三)被告人李云辉的供述2015年3月4日晚上,袁某拿了1000元给我,喊我帮他买冰毒和麻古。我用这钱在游戏厅楼下一个叫“勇娃子”的人那里买了几包冰毒和麻古,除了吃了一些,以及用一小包冰毒、两颗麻古抵了200元游戏分,剩下的就是警察从我身上搜的那些。袁某给我1000元钱时就只有我和他在场。(四)辨认笔录1、辨认人袁某辨认出了其陈述材料中的“桂林娃”就是向其贩卖1000元毒品及向罗某贩卖200元毒品的人。2、辨认人罗某辨认出了其陈述材料中的“桂林娃”向其贩卖毒品的人。3、辨认人刘某辨认出了“桂林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云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云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实事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称是帮袁某代购毒品不是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李云辉向游戏厅贩卖毒品时事先并未征得袁某同意,被搜出的毒品采用分包储存方式,被告人李云辉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李云辉与袁某进行毒品与现金交易,被告人预先收款、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并且已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有被告人李云辉的供述,买毒人员袁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还有查获的毒品及尿检报告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云辉的刑期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到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2.06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长鑫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