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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付群与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群,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刘付群,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秀枝,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山城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刘彦邦,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提交鉴定材料,代选鉴定机构。被告刘记海,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诉讼,提起上诉,代选鉴定机构。被告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庄平,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裘革,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群与被告刘记海、鹤壁市第十八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群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唐 建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