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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何xx诉王xx、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西海,王茂柱,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190号原告何西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茂柱,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韩彬。原告何西海与被告王茂柱、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西海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王茂柱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称急用,约定2014年3月17日还款,此款后因索要未果,故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合计213,000.00元(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1月18日-2015年10月18日,2分计息),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故应当由二人连带偿还。保全费、案件受理费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月18日,王茂柱给原告写的借条一份,借人民币15万元,还款日到2014年3月17日,用于处理家庭事情。2、王茂柱的军官证、身份证、韩彬身份证、二被告结婚证。3、证人李某某证实在被告王茂柱向原告借钱是曾为其录像,证实被告确实向原告借钱。4、王茂柱借款视频。二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月18日,被告王茂柱向原告何西海借款150,000.00元,书面约定2014年3月17日还款,并约定如逾期不还款,按千分之三十计算违约金,此款后经原告何西海因索要未果。2015年1月29日,经原告何西海申请,对韩彬座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三合村(建筑面积52.80,丘地号212/977和土地(齐土籍2009第0200045号)的房屋进行了保全,保全费1270.00元由一个垫付。2014年2月24日,王茂柱夫妇离婚。本院认为,二被告虽未出庭,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欠款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此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二被告在欠款后离婚,在举证期间内,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债务承担情况,故二被告应当承当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违约金约定五相关法律依据,,但被告逾期占用一个资金,支付相应来说无不当,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王茂柱、韩彬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代偿还给原告欠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6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0.00元,保全费为127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利息计算方法:利息以按2分计算,利息为63000元(2014年1月18日-2015年10月18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