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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会芹与刘房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芹,女,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房娃,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会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3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房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房娃已交纳案件款1950元,执行费50元,领取司法救助款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会芹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王会芹已领取案件款3950元,故(2014)临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刘房娃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