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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安宝诉被告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宝,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杨安宝,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日。被告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草石街。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杨安宝诉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审理中得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涪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