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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301号被执行人: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冯国安,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富利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3437.02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