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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陈艳,盐城市亭湖区亚大食品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开霞,盐城市亭湖区亚大食品商行职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艳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