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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埃亮等申请付诚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何海英,刘涛,刘埃亮,郝喜爱,付诚,贺智,苗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何海英,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涛,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埃亮,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郝喜爱,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付诚,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发街矿二小院内。被执行人贺智,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发街矿二小院内。被执行人苗永禄,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田城康都苑1栋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付诚、贺智、苗永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智存款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树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