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斌与徐玉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智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