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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兰××与郭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郭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48号原告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一×。原告兰××与被告郭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桂利、被告郭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郭二×。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以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后因我生孩子双方矛盾加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一×辩称,夫妻间产生矛盾是正常的,遇到问题应该协商解决,我认为办法总比问题多,不应用离婚这种过激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我们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生孩子时双方家长有些摩擦以及后来照看孩子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孩子年龄还小,我们要为孩子考虑,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的感情可以修复,还没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今后,我会改正我的不足,脾气不能急躁,多关心爱护原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郭二×。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原告生孩子时,双方家长因故产生摩擦,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因照看孩子问题双方亦有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原、被告婚生子郭二×现年龄尚幼,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且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均应检讨自己的不足,加强沟通与交流,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多关心爱护对方及子女,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