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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邓凤与深圳市华塑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邓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塑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斯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