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献中与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献中,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史献中。被告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查彩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史献中与被告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献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献中诉称,2014年2月,他受华法公司雇佣,到华法公司在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工程中从事钢结构安装。至2015年6月30日,华法公司结欠他65840元。经催要华法公司未付,故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法公司立即支付65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华法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史献中受华法公司雇佣,到华法公司在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工程中从事钢结构安装。2015年6月30日,华法公司出具结账单,确认结欠史献中安装工资65840元。上述结账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史献中与华法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华法公司结欠史献中工资65840元的事实清楚,故史献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献中工资65840元。如果华法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华法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史献中垫付,华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史献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应文涯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