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兰、隋爱葱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王兰,隋爱葱,王少敏,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张方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20号。代表人王鲁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爱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敏。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兰。原审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北车村。法定代表人王琳琳,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方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长胜(生于1959年5月24日)系原告隋爱葱之夫、原告王兰、王少敏之父。其生前与文登市回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区)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7日15时40分,被告张方超持证驾驶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K×××××号重型自卸车沿环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观海路交叉路口处,自卸车前端与沿观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长胜驾驶的鲁Kl0/52898号大中型拖拉机右侧相撞,致王长胜及乘坐该拖拉机的蔡维岐受伤,王长胜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已支出挂号、治疗、检查、药费等202元,在该院花酒精检测费200元。蔡维岐亦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文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性能鉴定证实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鲁Kl0/52898号大中型拖拉机制动性能无法鉴定。该所对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证实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71-77Km/h(属于超速);鲁Kl0/52898号大中型拖拉机制动前的瞬时速度无法鉴定;因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确定谁违反交通信号造成该事故的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原告曾向原文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王长胜系因工死亡,该委出具不予认定因工死亡决定书,王长胜亲属不服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该案审结。2014年3月7日,三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赔偿原告55000元及医疗费252元。原告其余损失,酒精检测费200元、参加死者丧葬事宜误工费26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50元,死亡赔偿金为510280元、丧葬费2319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方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8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另查,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参照2008年2月1日零时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交强险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中与本案赔偿有关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等。再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7393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经审查,原告的合理损失核定为:医疗费202元,酒精检测费200元,参加死者丧葬事宜误工费261元(10620元÷365天×3天×3人),死亡赔偿金为577601.67元[死亡赔偿金565280元(28264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2321.67元(7393×5年÷3人)],丧葬费23193元。蔡维岐亲属已起诉,经审查,其合理损失核定为:医疗费5484.29元,死亡赔偿金480488元,丧葬费231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合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其医疗费限额项下损失为5686.29元(202+5484.29元);其死亡、伤残限额项下损失为1114736.67元(601055.67元+513681元),其交强险赔付比例约为9.867%。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关于两辆事故车通过该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无据可查。虽然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及鉴定部门对被告张方超所驾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做了检测,属于超速行驶,但涉案车辆通过交通路口时是否闯红黄灯亦是能否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信号灯状态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职能部门仍认为无法认定本次事故责任,且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事故的责任,应推定王长胜、被告张方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方超驾车与王长胜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单位即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险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202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按比例赔偿原告59310.98元。原告之其余损失541744.69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270872.35元。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即酒精检测费200元,由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赔偿50%,即1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负。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核定的为准。原告之请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其诉请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在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202元;在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9310.98元,以上合计59512.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541744.69元的50%,即270872.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酒精检测费200元的50%,即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方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7元,由原告负担14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负担7000元,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元。宣判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死者王长胜已无合法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不予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隋爱葱、王兰、王少敏答辩称,被上诉人隋爱葱系家庭妇女,其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王长胜的收入,属于王长胜的被扶养人范围。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张方超述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审被告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未予述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隋爱葱应否属于王长胜被扶养人范围的问题,参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意见中的内容,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本案中,被上诉人隋爱葱系1957年12月7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年满56周岁,原审认为其无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扶养,将其列为王长胜的扶养范围,并根据王长胜的年龄状况计算扶养年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上诉人之上诉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