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掖市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与谢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谢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张掖市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99号。公司代表人王生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小琴,女,该公司管理员。被告谢建新,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高台县人,种子××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光斌,男,退休职工。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的原告张掖市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诉与被告谢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贺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单兴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