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义生与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生,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郭义生。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国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生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义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