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5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荣新与宋汉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新,宋汉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276号原告赵荣新,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汉长,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新与被告宋汉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