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孟丽娜与刘海君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刘海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孟XX,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海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孟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