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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81号罪犯陈斌,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定中刑一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斌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甘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甘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入监后不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