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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行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敏、徐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徐桃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敏、徐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敏名下汽车一辆,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赫计生征决字(2014)第21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洁红审 判 员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