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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桥文与李中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桥文,李中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杜桥文。被告李中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桥文诉被告李中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桥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桥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