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桥文与李中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桥文,李中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杜桥文。被告李中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桥文诉被告李中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桥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桥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