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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群与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周群,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廖宁,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法定代表人:廖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群,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一审第三人:韩军,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再审申请人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因法院查封了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用于银行贷款的三宗土地,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获得银行贷款,摆脱困境,不得以接受调解。原审调解协议并非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违背了自愿原则。(二)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借款实际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是为获得银行贷款,摆脱困境,才签订案涉调解协议,但此仅是签订该协议的原因,并不能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二)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案涉调解协议可能存在违法高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宁、河口旭启臣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