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屈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屈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