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与被执行人栾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栾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栾铁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与被执行人栾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被告栾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5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