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王培丽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