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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王培丽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