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肖某,女,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