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鞠琰珺与马建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16-1号原告:鞠琰珺,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工农街。被告:马建东,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东一区7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琰珺与被告马建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鞠琰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琰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4.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费用4454.30元退还原告鞠琰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